内容导读
近日,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我市强市、富民两大战略任务,推进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建设,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枣政发〔〕1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枣庄市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八条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放宽院校毕业生落户条件,为经济社会发展储备人才
(一)全面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及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将户口落入本人档案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及国民教育同等学历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为企业发展增添动能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劳动保险的下列技能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级、地市级和行业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其他特殊技能人才愿来我市工作的。
实行农村人口转移备案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由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转移落户备案证书。凭借转移落户备案证书,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这三权的合法继承权不变。
建立农村籍人员户口来去自由迁徙机制,吸引鼓励返乡创业
(一)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普通高等学校驻地或保留在原籍;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落回原籍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二)复退转军人未落实工作单位不愿回本市原籍农村落户的,可将户口落在入伍地或原籍所在乡镇集体户。
完善集体户制度,为特殊群体提供落户载体
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制度,取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简化落户手续。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等设立集体户,为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提供落户通道。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破解群众落户难题
针对一些房屋手续不全等现实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落户策略,简化程序和手续,按照先易后难、城镇规划区内优先的原则,分批分类解决户口迁移问题。
推行“容缺受理”落户机制,切实方便群众
认真落实“一站式”户口办理的便民举措,对基本材料具备、欠缺辅助材料的,先予以受理并以《补充材料告知单》形式,一次性全面准确告知所缺辅助材料,由申请人办理落户前补全。
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确保简政便民落地见效
(一)规范出具证明工作。按照公安部等12部委全面清理规范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户籍证明,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13类事项,不再出具证明;对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9类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二)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取消全市范围内迁往城镇的户口审批,枣庄市域范围内凡乡村迁往城镇、城镇迁往城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一站式当场办结,不再上报属地区(市)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