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徐某某等在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有毒、有害的“黄金玛卡”“勃龙伟哥”。经鉴定,以上保健品中均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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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男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男子公然销售有毒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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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保健号”保健品店期间,于年10月从上门推销的妇女手中购进无合格证明的“黄金玛卡”“勃龙伟哥”“金伟哥”“冬虫夏草”等性保健品向外出售。年3月17日,滕州市公安局在对徐某某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扣押上述四种保健品一宗。经检验,在扣押的“黄金玛卡”“冬虫夏草”两种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药物成分。
徐某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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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住滕州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3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性药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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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徐某某犯罪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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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徐某某最终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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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西地那非是什么?
简介
西地那非(Sildenafil)白色结晶粉末,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俗称伟哥,在开发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时意外发明。
功效
作为磷酸二酯酶的选择性抑制剂,它能增强性刺激下阴茎不释放引起的勃起的生理反应。主要用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为头痛、面部潮红、消化不良和肌肉疼痛,其次为鼻塞、腹泻、头晕和皮疹。偶见短暂性视力异常,通常为色辨别力损害或对光敏感性增加,发生率mg剂量常高于50mg剂量。西地那非的后遗反应有严重心脏事件(包括心肌梗死、突然心脏病死亡、室性心律失常、脑血管出血、短暂缺血性发作、高血压),癫疒间发作、忧虑、异常勃起(疼痛、勃起持续超过6h)、血尿、复视、短暂性视丧失、视力降低、眼渗血、眼烧灼、眼肿胀、眼内压升高、视网膜血管病或出血、玻璃体脱离/牵引和斑点性水肿。
相关法条、司法解释
涉及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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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