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金融局:
根据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贯彻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枣指办发﹝﹞35号)文件要求,自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滕州市、市中区
全自理人员标准由元/年提高到元/年,
半护理人员标准由元/年提高到元/年,
全护理人员标准由元/年提高到元/年。
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全自理人员标准由元/年提高到元/年,半护理标准人员由元/年提高到元/年,全护理人员标准由元/年提高到元/年。
二、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水平执行。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二级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三、四级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级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二级每人由元/月提高到元/月。
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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