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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出台新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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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滕州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今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只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无其他住房,且经济适用住房于年6月1日前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2%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年6月1日后购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0%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按证载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交纳土地收益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和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基数交纳土地收益金。

据介绍,对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办审核批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指购房人夫妻双方)拥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购房家庭应主动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办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不愿退出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13%的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转为完全产权。

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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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种冰雪吕永利

审校: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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