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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的案件起诉书。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元,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至年,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年10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亭某供销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现金10万元;
年中秋节至年中秋节,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庄某经营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分五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柏某某购物卡共计1万元;
年7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
年6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某索要现金元;
年7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向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索要现金2万元;
年7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庄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经理王某索要现金元;
年3月,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店子镇杨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现金元。
年至年,邵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其中,年9月,邵某在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山亭区山城办事处东山亭社区居民李某某联合滕州市居民于某某,在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起诉刘某等人借款纠纷三起案件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案件存在少收诉讼费,不收保全费,违规合并审理的情况。
年9月17日,山亭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22日查封刘某位于山亭区房产。年2月左右,案件开庭审理后,李某找到邵某,告知邵某因他和第三人争夺刘某抵账给他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安顺小区某东西户房屋两套,需要由法院进行保全,帮助他获得房屋。
邵某予以答应并伪造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时间亦造假为年9月22日,供李某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所用。
年2月20日,李某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该份假裁定书申请执行,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该裁定书查封上述安顺社区的房产。
年3月,邵某在任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副庭长期间,受枣庄市市中区居民孙某请托,帮助其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在深圳的所谓的多家债权。为此,邵某在明知山亭区人民法院对该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为孙某出谋划策,在枣庄市山亭区成立枣庄市凤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债权转让,并为降低标的额拆分案件。
将该系列案件在山亭区人民法院城头法庭起诉,并由自己亲自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邵某明知孙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且无视孙某已有部分案件在深圳败诉的事实,亦无视孙某所主张的劳动报酬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
为寻私利,故意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向山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进行汇报,导致山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不当,邵某径行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过程中,邵某三次收受孙某人民币合计8.1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于年6月6日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枉法裁判罪行,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于年9月18日将10.6万元上缴。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其他严重情节;徇私情、私利,变造民事裁定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案件当事人房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于2月2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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