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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柴胡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柴胡店镇柴胡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柴胡店镇柴胡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亩,其中:建设用地4.亩(村庄4.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1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8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85万元。
三、安置意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2.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柴胡店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6.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柴胡店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8月28日起,至年9月2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年8月28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雷山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大坞镇雷山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大坞镇雷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40.亩,其中:农用地40.亩(水浇地4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1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0.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4.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
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大坞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60.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大坞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8月28日起,至年9月2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年8月28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东盖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滨湖镇东盖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滨湖镇东盖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6.亩,其中:农用地16.亩(水浇地16.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1.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1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8.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滨湖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5.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滨湖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8月28日起,至年9月2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年8月28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种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姜屯镇种寨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姜屯镇种寨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3.亩,其中:农用地53.亩(耕地50.亩,农村道路2.亩,沟渠1.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1.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面附着物已由姜屯镇政府补偿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8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姜屯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姜屯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8月28日起,至年9月2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年8月28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沙东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姜屯镇沙东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姜屯镇沙东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亩,其中:农用地5.亩(耕地5.亩,沟渠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5.7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面附着物已由姜屯镇政府补偿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5.72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姜屯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1.43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姜屯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年8月28日起,至年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
(来源:滕州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