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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医保每人元,11月为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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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滕州市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年度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元,11月1日—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阶段。

据了解,具有滕州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滕州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读的非滕州市户籍学生;在滕州市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等三类人群均可参加滕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方案》规定,按照坚持政府组织、分级管理、民主监督、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社会资助、全员参加的原则,年度滕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财政各承担50%。

11月1日—11月30日是集中参保缴费阶段。个人自主缴费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超过当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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