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在新闻发布会上,
有关负责人介绍
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就是确立“三权分置”原则,
三权即农村土地的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此外,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
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再有权要求其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法确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
新修改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
充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在原来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此次修改订之后,发包方不再有收回进城落户承包地的权利。
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修正案重点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
权威解读
土地承包法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1.集体土地所有权;2.土地承包权;3.土地经营权
(二)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三)明确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
(四)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制度设计上把握了三个原则:第一,承包期内,农民进城落户,无论是部分成员或者举家迁入,都不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为前置条件,稳定是主基调。第二,承包期内,农民全家在城镇落户后,引导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地或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把是否交回承包地的选择权交给进城落户农民和其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代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选择。
(五)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
(六)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权能
(七)明确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
(八)明确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九)授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滕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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