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我市广大网民反映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后,环卫管理服务中心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收费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经营户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公益性、社会化服务,而非针对单独的个人、商家或单位的有偿服务。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收费项目。二、关于收费标准《滕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滕价发〔〕19号)》明确规定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每月5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每月3元。由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向居民收取了物业公共服务费(包含卫生保洁费用),并向居民提供了卫生保洁服务。因此,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居民另需缴纳每户每月3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即36元/户·年。三、关于收费主体和用途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事项的通知》(滕综执发〔〕16号)有关规定,经环卫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年度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各物业服务公司向居民收取。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缴纳至市财政专用专户,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环卫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正在认真梳理网友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联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力度。再次感谢网友们的关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