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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年青年就业见习公告,共招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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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工作任务,进一步帮助引导青年加强岗位实施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号文件组织实施全省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72号)和《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滕发[]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年青年就业见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见习范围和条件1、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届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青年;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3、具备见习岗位所需其他条件。二、见习岗位和计划具体见习岗位、计划详见《滕州市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附件1)。三、报名和审核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申请见习的人员下载并填写《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报名表》电子版(附件2),连同身份证、毕业证扫描件发送到见习单位指定邮箱(详见附件1),见习单位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就业见习活动的青年,不再安排参加见习。四、录用、管理及待遇1、见习单位根据报名情况和计划人数,采取适当方式择优录用,并于10月20日前将拟确定见习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时附《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3)(纸质和电子档)、《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报名表》及身份证、毕业证(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报到,报到后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书。2、见习期原则为1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使用,其工作生活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见习结束前一个月用人单位要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4),交市见习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青年见习的证明。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3、见习期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市财政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的50%给予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见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终止见习的需填写《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附件5),见习工作自行终止,见习基本生活费同时停止发放,见习单位要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市见习主管部门备案。-附件:滕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相关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09月30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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