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鲁人社发〔〕5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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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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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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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元、元、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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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单位:元/月、人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地区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
远市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
淄博市:高青县、沂源县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
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菏泽市所辖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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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年11月14日印发
校核人:苏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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