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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采购文件负面清单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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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部分省市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本报记者杨文君

规范是采购文件的准绳,阳光是采购文件的生命。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划出了“警戒线”,守护了采购文件的公正性。

百花齐放,负面清单在路上

春和景明,百花盛开。我国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也呈现出一派“绚烂多姿”的景象。

据记者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七个省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其中,福建早在年5月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而其他省份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

除了《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样的“名字”外,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据了解,青海和福建制定的这两个文件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负面清单。青海将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福建则分为了强制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三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完全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外在形式不尽相同,制定主体也略有差异。湖北是由其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部门)研究制定的,而其他省份则是由财政厅(监管部门)发布的。

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的青岛市和滕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以及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

但业界也传来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他们不制定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一位网友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上就这样留言到:“对于黑龙江推行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我省是否推行?还是有另外的举措?”该省财政厅的回复如下:目前财政部尚未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未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广东省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执行,及时规范和纠正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广东省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作,如目前省教育厅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并结合本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点经验情况,继续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据悉,广东省教育厅于年11月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另外,像江西省虽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但是其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的。比如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于年9月颁布了《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信息系统工程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丝不苟,四类内容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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