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滕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省、枣庄及外地驻滕单位,市人武部,滕州经济开发区:
《滕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8月25日
滕州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数据强市,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枣政办字〔〕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以滕州大数据产业园为基础,集中落地一批区域性、行业性的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和企业,对使用大数据中心机柜、带宽和云服务资源的,在省内行业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优惠15%;对特殊需求的,可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二、扶持企业运营
2.市政府利用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通过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建设大数据交易平台、传感器及存储芯片、数据资源、技术及行业应用等项目公司予以支持。
3.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企业,在正常纳税满一年后,市财政按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对世界强、全国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省级总部入驻我市的,按《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总部经济支持政策"予以优惠扶持。
4.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平方米以内的第一年房租全额补贴,第2-3年减半补贴,平方米至0平方米前三年房租减半补贴,初创期大数据企业办公自用宽带租赁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5.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得财力部分(按照先房租补贴后税费减免的顺序给予资金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资金之和不大于所纳税形成的地方净得财力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等额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第五年给予50%扶持。因落实政策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计入享受范围。
6.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万元、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三、鼓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
7.搭建全市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包含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和医疗、教育、社保、环境等主题数据库,按照市场化机制,在保障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