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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起诉书。记者获悉,滕州王某某(案发前系某村委会主任)利用其职便利,先后两次将专项修路补助资金处分给他人,共计12.78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4月,滕州市某镇某村实施道路提升工程,宗某某在工程中提供道路硬化劳务,并于年初和该村结清了工程款。年1月、年2月,滕州市财政部门分两次将某村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项目补助金23万余元拨付至某镇。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向某镇相关部门虚构宗某某为道路提升工程施工单位,先后两次将专项修路补助资金共计12.78万元处分给宗某某。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年4月25日经滕州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于年9月17日将12.78万元上缴。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处分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年9月23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齐鲁晚报·新枣庄
编辑:杨蕾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