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滕政发〔]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地带绿化树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护管理,单位、小区、村居(社区)树木按权属由所有权人负责保护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保护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区域地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建立完善的柲案资料。
第五条对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T-)实行分级养护管理,对重点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实行二级及以上管理养护,其他绿地实行三级及以上管理养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区内绿化树木进行砍伐、迁移。确需砍伐、迁移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对重要节点部位或者面积较大的区域及树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从严审批。必要时要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及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即接即查。针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属实且损坏严重的奖励举报人元。重复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次举报人。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及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占绿地、损坏绿化等行为。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13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